宁望鲁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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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望鲁:完善法律制度总结执法实践


“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近日,在北京举行的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宁望鲁发言时如是说。


目前,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有哪些?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取得了哪些成绩?记者就这些问题会后采访了宁望鲁局长。


  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就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该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制。其中,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方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种类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制度。”宁望鲁说。


  企业行为日益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一些垄断行业逐步被打破,一批市场主体依靠自身努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做强做大,成为在相关商品市场或地域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但与其他国家情况类似,目前我国还存在一些涉及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存在着一些依法或依据国家政策实行国家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食盐等行业。这些公用企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同等对待上述三种类型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对其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我们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这些企业也在不断加强自律,行为日益规范。”宁望鲁介绍说。


  反垄断工作有效开展


  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自该法实施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交易以及其他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


 “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从5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作。”宁望鲁告诉记者。


 ——制定配套规章,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工商总局立足本身职责,制定了两部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规章,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提高了执法的透明度。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国家工商总局与欧盟竞争总司、美国竞争执法机构等联合举办10多次反垄断专题研讨会,还举办了多期反垄断法专题培训班,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讲授有关知识与办案经验等。


  ——广泛宣传法律,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在媒体上开辟反垄断知识专题问答专栏、举办反垄断法律知识竞赛、编写《反垄断法》解读书籍、召开企业座谈会、举办企业研讨班等形式,对《反垄断法》进行了广泛宣传。


  ——积极开展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近3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以及相关省级工商局已对多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据《反垄断法》进行了调查处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总局十分重视加强国际竞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制止跨国界垄断行为。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与9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与40多个国家、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和10多个国际、区域性组织开展了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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