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氏总会章程

2017-06-27
来源:

宁联【2013】004号

甯氏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甯氏总会,英文为WORLD   NINGSHI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为 WNEA

第二条本会是世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工商界宁氏企业家、实业家志愿发起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注册地和各所在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以继承祖德、与时俱进为旗帜;以弘扬宁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为己任,以加强合作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为目的,广泛联络世界各地宁氏工商企业家为振兴民族经济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注册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和总会设在中国香港。总干事处、秘书处分别设在中国北京和中国合肥。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促进世界各地宁氏工商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

2、支持中华宁氏宗亲联谊会活动及电子商务网工作;

3、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业家高层经济论坛,经营管理的培训、合作与交流;

4、建立世界性的宁氏企业信息交流网站,为世界各地宁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5、 组织世界各地宁氏企业家互访,进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产品推广等项目合作与交流;

6、编辑出版宁氏企业相关刊物、书籍,展示世界宁氏企业风采;

7、成立中国国际宁氏教育奖学基金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设立宁氏奖学金,每两年对世界范围内的优秀学子进行奖励,以宁氏发源地、发祥地为起点,逐步设立宁氏学院、或宁氏名人希望小学;

8、建立宁氏企业慈善基金,对欠发达地区的宁氏宗亲进行知识扶贫、信息扶贫、智力扶贫、项目扶贫;

9、建立宁氏文化发展奖励基金,设立宁氏文化杰出贡献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对宁氏文化的研究、开发和保护,创建宁氏文化交流网站;

10、支持中华宁氏宗亲联谊总会设立当代宁氏子孙优秀人物评选专项奖励基金;

11、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共同打造宁氏系列品牌,寻找商机,本着自愿的原则,促进宁氏企业家合作创办宁氏企业国际投资担保 ( 集团 ) 有限公司;选择投资环境优越的地区联手投资创建宁氏企业园区;选择基础条件好、地理位置佳、影响力较大的城市共同建设宁氏企业大厦。

12、根据情况和需要,在中国北京、山西、长沙、山东、广东、广西及其他海内外国家和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为世界宁氏企业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单位会员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现代科学,企业运转正常稳定;个人会员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头脑和公关社交能力,人品好、德行高、口碑好,愿为族人服务,具有合作和奉献精神的优秀宁氏后裔。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

2、 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总干事批准;个人会员经会员部推荐,秘书处讨论通过,秘书长批准;

3、 本会会员部负责办理入会手续;

4、 本会秘书处负责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5、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维护本会团结;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不得欺骗与损害其他宁氏企业利益。若有违反,经核实确认,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总干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总干事、秘书长等职务,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人品好,德行高,口碑好,人缘好,所领导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成功宁氏企业家;

2、 在世界宁氏企业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5 岁,总干事、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各项活动;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是本会的最高领导,全体会员都必须尊重与服从。会长由世界宁氏企业界德高望重的成功宁氏企业家担任,对本会的名誉、路线、方向负责。本会的重大决策、决议、重大人事任免、召开理事会需会长同意并签发文件。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执行会长由副会长单位轮流担任,负责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授权的专项工作以及轮流承办相关会议,履行东道主职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会长或总干事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经济与法律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1、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合作协议;

3、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重大项目;

4、 审查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5、 负责总干事处的组阁和人员聘用,聘任秘书长和副总干事;

6、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7、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8、 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报批发票。

第三十条秘书长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在总干事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本会秘书处工作,其职责如下:

1、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 负责联络和接待工作;

3、 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 负责提名副秘书长等人选,负责秘书处的组阁和人员聘用,以及制定薪金报酬标准。经总干事批准后实行;

5、 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对外对内联络、档案文件、网络、资产、财务管理、网站维护、工作人员管理等工作;

6、 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总干事、常务副会长、会长报告;

7、 负责按批准计划审核使用资金;

8、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有关组织和个人资助;

4、 有偿服务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注册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如果发现违规支出,由直接责任人负责退赔,否则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所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经注册地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注册地政府勒令注销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清算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注册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如:宁氏教育奖学、慈善扶贫、文化事业发展基金或世界宁氏宗亲联谊等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甯氏总会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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